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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是中国西部的战略前沿,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能源资源丰富,市场广阔且潜力巨大。无论从地缘战略还是经贸发展来看,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国际经贸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亚地区在独立后基本保持了总体上的相对和平与稳定。但苏联解体、塔吉克斯坦内战、伊斯兰极端主义、宗教民族矛盾冲突、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国际势力等因素一直影响着该地区的政局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并直接制约着本地区的法治建设与国际经贸合作进程。如政府更迭频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缺乏连贯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等,都影响着中亚经济的发展。
从统计上看,中国企业在中亚地区的投资存量与规模呈高速增长态势,因此与投资相伴的法律风险和障碍确实不容小视。充分了解国别投资法律风险,重视法律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则可以将这些损失降到最低。
1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与案例
(一)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哈萨克斯坦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如果成员国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申请。根据我国在签署该《公约》时所做的保留,该《公约》对我国适用的范围仅限于解决因国有化赔偿金额而产生的争议。截至目前,两国国家和国民之间尚未发生类似争议,因此也没有产生诉诸中心解决争端的需求。虽然哈萨克斯坦一直在进行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但是其至今仍未加入世贸组织,因此,世贸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适用于哈萨克斯坦。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同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两国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间的投资与贸易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需要历经数个必要的程序环节,首先,双方之间要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其次,双方应当明确发生争议时诉诸仲裁的仲裁机构,确保其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唯一且可确定的;再次,通过仲裁当事方获得仲裁裁决;最后,相关当事方可以凭借有效的仲裁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予以承认并执行。仲裁机构的选择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当事双方应当秉承自行协商、自主自愿的原则明确仲裁机构,双方既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任一当事国境内的国内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投资争端的当事双方偏向于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以保证仲裁的中立与公平。目前世界上比较著名的仲裁中心有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以及香港仲裁中心。其中国际商会仲裁院隶属于国际商会,总部设在巴黎,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致力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促进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主要职能是解决工商和航运方面的商事纠纷和争议,在该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指定仲裁员,仲裁院内部并不设固定的仲裁员名单,同时该仲裁院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当事人推荐适合且符合当事人要求的仲裁员;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不同,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内部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自行选择。对于中国的投资者而言,一旦发生纠纷,国内的仲裁机构是较优选择。其次,应该选择最熟悉中国、处理过较多涉华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仲裁后的执行问题往往更直接地关涉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果选择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裁决往往更易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执行,进而避免了承认和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仲裁机构,权威性较高的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国际仲裁院,该仲裁机构成立于年,在国际层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该仲裁机构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国内有30个分支机构,与此同时,在世界上8个不同的国家设有代表处,其中中国北京就设有该仲裁院在中国的代表处。[25]当然,一旦发生商事纠纷,双方应当本着合作互信的态度进行协商和解,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主要争议,在明确争议的基础上,双方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共同目标应当做出尝试性的妥协与退让,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第三方予以调解。根据《哈萨克斯坦调解法》的规定,调解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参与的民事、劳动、家庭以及其他法律关系所引发的争议,这是哈萨克斯坦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中方投资者应当予以重视的纠纷解决途径。[26]此外,发生纠纷的当事双方还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寻求国内司法救济,虽然其在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问题上并非主要解决路径,但国内司法救济仍然具有一定地位,中国投资者需要熟悉哈萨克斯坦的司法体制以及相关的司法救济程序,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目前,哈萨克斯坦的法院体系分三级,分别是最高法院、州级法院以及区级法院。[27]近年来,中哈两国的司法层面展开了多次对话和合作,双方在承认法院判决与裁定的问题上加强了互信与合作,这为两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提供了保障,进一步确认和维护了中哈投资者的诉讼资格和诉讼权利。(二)投资案例
1.中石油集团在哈萨克斯坦油气领域投资项目年10月,中国石油以41.8亿美元完成了迄今为止中国公司最大的一起海外并购项目,成功收购并顺利接管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PetroKazakhstan,以下简称PK公司)是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CNPC)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KMG)的上、下游一体化国际石油公司,是哈萨克斯坦境内第二大外国石油生产商、最大的一体化石油公司和最大的炼化产品供应商。PK公司一共有3个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勘探开发业务,分别为:PetroKazakhstanKumkolResources(简称PKKR),Turgai石油公司和Kazgermunai石油公司。PK公司持有PKKR公司%的权益,该公司负责母公司绝大部分油田的生产工作;Turgai石油公司是PK公司和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LukOil)建立的合资公司,双方各持有50%的权益,主要负责KumkolNorth油田的生产;Kazgermunai石油公司是PK公司和德国RWE-DEAAG能源公司及Erdol-Erdgas、InternationalFinance公司建立的合资公司,PK公司持有50%的权益,是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年7月,CNPC子公司中油国际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KMG)签订了PK公司33%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获得在对等条件下联合管理PK公司奇姆肯特炼厂和成品油的权利。PK公司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哈萨克斯坦中南部南图尔盖盆地,矿区总面积约8万平方公里,同时还拥有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的5个勘探区、参股12个油田,其中3个已经投产。与此同时,PK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南部地区还拥有一座以生产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为主的炼厂。该公司在原油运输方面,采取管道、铁路和航运相结合的运输方式,其原油主要销往中国、欧洲及美国。2.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卡拉让巴斯油田项目年年底,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19.1亿美元从加拿大内森斯能源公司购得卡拉让巴斯公司94.62%股份。中信此次收购的油气资产还包括内森斯公司拥有%权益的为油田开采提供运输服务和钻井、维修、培训服务的公司。内森斯能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印尼大亨哈西姆(印尼前总统苏哈托经济顾问苏米特罗的儿子)。中信集团获得卡拉让巴斯油气田的控制权和作业权以及有效期至年的开发合同。这项由中国公司进行的第三大海外油气收购将使中信集团获得对一处探明储量逾3.4亿桶,日产量超过5万桶的油气田近15年的开采权。中信集团已给予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KMG)一项选择权,哈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KMG)有权在收购完成后1年内依据中信集团的收购价格购买内森斯公司50%的权益。卡拉让巴斯油田位于北布扎奇半岛,距离港口城市阿克套东北约km,年发现该油田。油田共有7个含油层,其中,白垩系为5层,侏罗系2层,埋藏深度m~m,原油密度0.g/cm3~0.g/cm3。年,油田的探明储量约5万吨。年产量.4万吨,年年底转手至中信集团后,中信资源委托辽河石油勘探局进行油田生产作业,7年上半年生产原油.1万吨,是年同期产量的95.2%(未搜集到7年全年生产数据)。油田通过注蒸汽保持地层压力,钻井优化等工艺开采,9年计划生产原油万吨。卡拉让巴斯的原油自油田南部直接进入KazMunaiGaz管网。生产的原油运到阿克套港后供出口。在这里65%的原油经俄罗斯的马哈奇卡拉市出口到黑海的新罗西斯克港,大约25%的原油经乌津-阿特劳-萨马拉的俄罗斯管道运输系统运至俄罗斯波罗的海普里莫尔斯克港码头。一部分原油经萨马拉-敖德萨航线运往巴库,进一步从格鲁吉亚黑海港口出口。随着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管道、BTC和阿塔苏-阿拉山口管道运营,Karazhanbasmunai原油的运输和销售空间更为广阔。公司出口约90%的石油,其余部分出售给当地的阿特劳炼油厂。由此可见,加拿大同森斯能源公司的收购是实施中信集团油气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中信在中亚地区最重要的石油生产国获得一个拓展能源业务的基地,也为中信在哈国开展多元化投资和业务合作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3.中哈管道项目中哈管线协议于年签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条跨国商业输油管线,管线全长公里,设计年输油能力0万吨。3年,全长公里的肯基亚克-阿特劳输油管(中哈管道的一期工程)投产,这条管道由哈萨克斯坦石油运输公司(KTO)和CNPC共同兴建,向西部和阿特劳-萨马拉输油管线以及里海管道财团(CPC)输送位于阿克纠宾州境内(哈萨克斯坦西北部)的石油。将来两条输油管道投产后就可以将哈萨克斯坦的西部和东部连接起来并将石油输送到中国。4年9月底,开始铺设阿塔苏-阿拉山口输油管段(中哈管道的二期工程),它的起点是卡拉干达州的阿塔苏泵站的铁路装油栈桥,然后延伸到离中国边界不远的德鲁日巴(友谊)铁路终端,最后进入中国的阿拉山口口岸的计量站。管道长度km,第一阶段的设计年输送能力为0万吨,最终年运输能力达到0万吨。管道工程已经于年年底完工,年输油万吨。KTO准备使全长km的库姆科尔-卡拉科因-阿塔苏输油项目进行改造并使其现代化。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公司(KMG)和CNPC达成的协议,建成全长公里的肯基亚克-阿拉尔斯克-库姆科尔输油管(中哈管线三期工程)之后,就要考虑完成中-哈跨国输油管道的下一步规划,而后将3条管道纳入统一运输系统。整个项目于年完工。中哈管道对实现我国原油进口渠道多元化,建立安全、稳定、经济供油渠道,改善我国的能源战略布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哈管道项目是维护哈萨克斯坦能源出口安全的基础,对哈萨克斯坦具有战略意义。?2哈萨克斯坦的经贸投资环境分析
独立以来,哈萨克斯坦通过颁布新法、修改国内法制,体现出其正在以一种开放的态度进行国际经贸合作,但仍需意识到,哈萨克斯坦在贸易与投资领域还存在壁垒,对贸易与投资的跨境流转造成阻碍。(一)通关环节壁垒
3年生效的哈萨克斯坦《关税法》明确规定,海关估价应该以进口产品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但是,哈萨克斯坦海关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与WTO《海关估价协议》不一致的地方。4年年末,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无论汽车载重量大小,一律按“车”征收统一关税。新规定对中国进口货物实行严格限制之后,单位商品的关税也随之大幅度增长。(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从年开始,哈萨克斯坦开始建立新的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制定和颁布了《关于技术法规的法律》《关于确保计量一致性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强制性产品合格确认的法律》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对进口产品的检验和认证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公开的,其程序缺乏透明度,且相关程序较为复杂繁琐。(三)服务贸易壁垒
对于通讯业、银行业、保险业、大众传媒等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实行严格限制措施,哈萨克斯坦政府在处理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时,可以“国家安全”为由予以拒绝。在实践中,以国家安全为由的做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无疑增大了外国资本进入哈萨克斯坦相关服务领域的难度。(四)政府采购
根据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法》的规定,国内矿产企业和石油企业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优先考虑国内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除非哈萨克斯坦国内不能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否则不允许国内矿产企业或石油企业进口国外商品或服务。该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构成了歧视。另外,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医疗设备包括牙科设备和用具、消毒设备、外科仪器用具等采购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进行。但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却对国内供应商给予优惠政策,招标和评标的过程缺乏透明度。(五)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投资壁垒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的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地下矿产资源的外资企业都必须与哈萨克斯坦政府签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而这两种合同都存在有关哈萨克斯坦政府利润回报额度、利润回报期限、交纳大比例超额利润税的规定。(六)矿产领域的投资壁垒
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在矿业领域的主要职责是对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矿业投资的外企发放许可证,然而发放许可证的环节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国家在开发企业转让开发权或股权等问题上享有优先购买权,这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在哈进行矿业投资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3经贸、投资风险因素及应对策略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可以说是投资者在投资前和投资过程中最难以预测的风险因素之一,同时,政治风险一旦发生,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且有些情况下是难以得到补偿的。这一风险往往是由一国政治或政策变动等因素引起的。目前,中方在海外投资,尤其是在非洲、亚洲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国家的投资极易受到政治风险的影响,这些国家往往政局不稳,政权更迭频繁,局部性的武装冲突频发,各种民族冲突多发,从而对当地的外国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而中方最近几年的海外投资目的地中,非洲和亚洲的国家数目显著增多,这就使得投资者在对亚非国家进行投资时不得不将政治风险的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并加以谨慎防范。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其国内相关经贸投资政策在过去的20多年间经历了大方向上的显著变化,对相关领域的外资引入也由起初的鼓励转变为施加限制性措施。由此可见,中方企业对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时,不可避免地要将政治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二)外汇风险
这里所说的外汇风险主要指外汇汇率的变动对国际企业跨国经营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其中,影响国际汇率的因素很多,如国际收支、相对通货膨胀率、利率、外汇储备等。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的经济状况较为稳定,但其经济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拖欠款现象严重、银行放贷不能按时收回、经济依赖严重等。可以说,哈萨克斯坦的经济环境尚不成熟,由于国内经济结构发展不平衡,金融体制改革不健全等因素,在投资时发生外汇风险完全是可能的。[28](三)法律风险
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法制原因而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环境等各异,采取的相关领域的发展策略也各有不同。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各国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也会有所差异,加之在此领域缺乏国际多边条约的有效调控,因此,跨国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法治环境所带来的多方面的影响。投资者在计划对哈萨克斯坦进行海外投资时,一定要充分考察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对其法制环境进行实时跟进,及时了解相关领域的法制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和策略。[29](四)文化风险
这里所说的文化风险主要是指与东道国在语言、风俗习惯、价值观、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进而引起的投资不确定,给海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这里所指的文化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东道国消费者和本国消费者在消费习惯、偏好和购买力上的不同;其次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员工在价值观等方面的不同;最后是来源于制度文化方面的差异。哈萨克斯坦国民多信奉伊斯兰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信奉的伊斯兰教也体现出了民族融合的特点。中国在与哈萨克斯坦进行经贸业务时,不仅要克服语言的障碍,更要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尊重其宗教信仰,尽量避免因文化差异影响正常的经贸往来。[30](五)技术风险
这里所说的技术风险是指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否成功地开发出新产品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不仅存在于产品研发过程中,更存在于产品研发出成果后所产生社会效益的环节中。在海外技术投资中,造成投资阻碍的不仅是投资问题和研发过程,更重要的是一种新的产品研发出来之后,能否获得社会认可,这就取决于当地的市场需求情况。要做到充分了解当地的市场需求,前期要对其相关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并结合当地的文化风俗背景等因素综合评估产品是否在当地具有市场价值,谨慎进行投资。(六)经济风险
哈萨克斯坦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哈萨克斯坦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哈萨克斯坦国内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以及行政环境等都存在不确定性,投资环境的宽松度和自由性与之前不同,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管控程度日益严格,对外资及外资企业政策调整力度加大。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近一两年来,哈萨克斯坦频频针对外资及外资企业出台新的政策,如企业注册、劳务许可、税收、企业采购等,许多是直接的限制性措施,对外企在企业税收、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不断提高的环境排污费和污染钻井费用等环保收费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9年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含量法》。此规定是指在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当中,哈萨克斯坦本国商品、工程和服务所占的比重,也包括雇用哈不同等级员工与外国员工的比例,要求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萨克斯坦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而逐年减少”。该法律明确了国有和非国有机构在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中哈萨克斯坦本国产品和服务的比重,确定了应达到的标准。与此相关的《行政处罚法》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违反《政府采购法》,采用不同标准评价投标价格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劳务许可方面,从8年6月起,哈萨克斯坦提高引进外国劳务的标准,在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实行新要求,对劳务许可申请文件和办理程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哈政府部门还经常强迫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捐赠、赞助和社区公益事业;限制企业裁员及降薪等。社会安全环境恶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哈萨克斯坦经济不景气,失业增加,社会治安恶化,曾发生中石油职工被杀案、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所门前持枪抢劫案及匪徒进入中资企业项目驻地抢劫、入室偷盗等恶性治安案件。与此同时,存在一定的权力寻租现象。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工作比较完善,但存在权力寻租现象,给外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造成困难。考虑到上述风险因素,建议中方一方面要加强与哈萨克斯坦政府高层联系与沟通,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