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边界与海洋概况
我国陆地边界线漫长,邻国众多,边界地区人文和自然地理环境复杂。我国陆地边界北起中朝边界的鸭绿江口,南至中越边界的北仑河口,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和越南14个国家接壤,边界线总长约2.2万公里。海上,我国拥有1.8万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多个岛屿(平米以上),从北到南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并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和越南等8个国家在海上相邻或相向。目前,我国与印度和不丹的陆地边界尚未正式划定,与海上邻国存在岛礁领土争议和海洋权益主张重叠。
(“华夏东极”抚远,每天迎接祖国大陆上的第一缕晨光。这里地处中国陆地的最东端)
二、边界管理
边界管理是指为保持边界线的清晰与稳定以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促进边境地区的发展,边界主管部门对涉边事务所采取的规范措施。目前,我国同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缅甸、老挝和越南9个邻国签订了边界(国界)管理制度条约或协定,成立相应边界联合委员会负责协商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大部分已定界邻国签署了边境口岸开放协定,并同俄罗斯、蒙古、越南等国建立了合作机制。近年来,我国的边界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为新形势下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连浩特,一辆中欧班列正在驶出国门。)
三、边境口岸开放与合作
边境口岸是指根据我国与有关邻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在边境的铁路车站、公路车站和界河、界江、界湖的港口,由法定机构实施检查检验,允许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出入境的特定区域。目前,我国已与邻国通过签订边境口岸协定约定开放余对边境口岸,覆盖了大部分沿边省区,对边境地区的对外联系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我国还与俄罗斯、蒙古、越南等国分别建立了口岸合作机制,就边境口岸开放、运行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商解决办法,迄今成效显著。
四、我国海洋法律制度
为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行使我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保障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我国于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我国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区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海里。我国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海里,则扩展至海里。此外,我国涉海法律还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海警法》等,同其他涉海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共同组成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规范各类海域的保护和治理。(以上内容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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