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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证新规定,A/B/C三大类签证具体如下:
№
签证类别
签发对象
签证次数
有效期
停留时间
签发依据
1
2
3
4
5
6
7
?А?类签证
外交签证
1.
А1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同级国际组织首脑及家庭成员
2)持外交护照的议会成员、政府官员及家庭成员,外交同级国际组织官员,持外交护照的官方代表团成员及陪同人员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荣誉领事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或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A)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指令;B)普通照会;C)邀请函。
多次
一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4)持外交护照、持与外交代表同级的国际组织护照,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工作人员。
5)持外交护照,携外交信函的外交信使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多次
一年
每次入境不超过天
2.
А2
外国外交代表和外交同级代表处代表,外国领事机构领事人员,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和代表,外国荣誉领事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或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一)普通照会(写明被邀请人的委任职务,如果为职务轮换,则写明被轮换人职务,姓名);二)邀请函。
签发对象被委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工作。在外交部委任期结束后(或者拒绝委任),签发单次90天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签证。
多次
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公务签证
3.
А3
1)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陪同人员及家庭成员
2)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媒体代表(经哈国外交部同意)
3)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作的外国军人
4)受?A2?和?А4?领养的人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或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指令;二)普通照会;三)邀请函;四)《国家名单》中所列国家公民的申请书。
针对外国媒体代表,签证签发和延期期限与委任期限相同。
多次
一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5)持与外交代表不同级的国际组织护照,以及在国际组织工作,持国家护照的人员及家庭成员
6)持公务护照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作的人员
7)持外交信函,无外交护照的外交信使
8)受外国外交代表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代表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邀请赴哈出差的人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多次
1年
每次入境不超过天
4.
А4
外交代表处行政技术服务人员,国际组织及代表处工作人员,领事人员,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领事机构服务人员,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а)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或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A)普通照会(写明被邀请人的委任职务,如果为职务轮换,则写明被轮换人职务,姓名);B)邀请函。
.申请人被委派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工作。在外交部委任期限结束后(或者拒绝委任),签发90天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签证。
多次
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投资签证
5.
А5
赴哈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机构高层领导人员,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或外交部根据邀请函签发:
持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授权机关的投资申请书,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邀请方申请书签发。
多次
3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B?类签证
商务签证
6.
В1
1)赴哈参加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展览会、音乐会及文化、科研、体育和其他活动
2)赴哈参加会议,圆桌会议,展览专家会议
一次
90天
不超过60天
а)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或外交部基于以下文件之一签发:A)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指令B)普通照会;C)邀请函;D)国家名单中所列国家公民申请书。
3)人道主义救援陪同人员
4)赴高校开办讲座及授课
5)参加中学生、大学生交流,在哈萨克斯坦上学的学生除外
一次
90天
不超过60天
多次
一年
每次入境不超过60天
7.
В2
1)赴哈从事安装、维修和设备技术服务人员
2)赴哈提供咨询或审计人员
一次
90天
不超过30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或外交部根据邀请函签发
多次
天
不超过90天
8.
В3
1)赴哈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人员
2)公司创办人或者董事会
一次
90天
不超过30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指令二)普通照会;三)邀请函;四)国家名单中所列国家公民的申请书;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首脑的书面指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签发:一次签证–根据申请书;多次签证–基于合同或协议根据申请书(哈萨克族,原同胞,国家名单中所列国家居民除外)
多次
1年
每次入境不超过30天
国际汽车运输签证
9.
В4
国际汽车运输人员
一次
90天
不超过30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以下文件签发:一)申请书;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汽车运输许可;三)国际运输许可复印件;四)驾驶证复印件;五)车辆行驶证。
签发对象必须驾驶与签证要求车型相一致的交通工具出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多次
1年
每次入境不超过30天
飞机、轮船和火车乘务人员签证
10.
В5
无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身份证件的民航定期航班及包机乘务人员,火车乘务人员和轮船乘务人员。
一次
90天
不超过30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申请书签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行书面请求和许可文件)。
入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火车乘务组人员必须乘坐与签证要求一致的交通工具
多次
一年
每次入境不超过30天
宗教活动签证
11.
В6
赴哈参加宗教团体活动人员(传教活动除外)
一次
90天
不超过30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
培训或进修签证
12.
В7
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培训或进修人员,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邀请函签发
多次
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在哈定居签证
13.
В8
赴哈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住许可人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如下人员的申请书签发:赴哈办理居住许可的国家名单中所列国家人员、原同胞、哈萨克族(无需与哈国内务部允许)。
多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14.
В9
赴哈定居人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经哈国内务部准许)根据如下文件签发:
1)根据本规定附件8-移民警察局印发的申请表。
2)本国的离境居住书面同意书或其他出国常住许可文件;
3)个人简历;
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年11月26日第号政府法令所要求的支付能力证明文件;
5)国籍所在国家或者长居国家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经公证的10-16岁儿童在哈定居同意证明。
7)经过公证的向签发对象提供住所的合同或者自然人或法人同意书。
8)健康证明-签发对象及家人未患有对他人健康造成威胁的疾病,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禁止入境的疾病。
因私签证
15.
В10
1)因私赴哈人员
2)国家名单内所列国家公民
3)赴哈丧葬或亲友生病,并持有相关证明文件
4)原同胞
5)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一起入境的配偶、子女(领养或亲生)或父母(监护人和保护人)(有亲属关系证明)。
6)和哈萨克族一同入境的配偶,子女(非哈萨克族)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如下文件之一签发:
а)普通照会;
б)邀请函;
в)申请书(条款2,3,4,5和6中所指人员)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根据如下文件签发:
а)普通照会;
б)邀请函;
в)申请书(条款3中所指明人员).
多次
天
每次入境不超过90天
领养哈籍子女签证
16.
В11
赴哈领养哈国公民的人员
一次
天
不超过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基于邀请函签发。
多次
1年
每次入境不超过天
旅游签证
17.
В12
赴哈国旅游人员
一次
90天
不超过30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基于如下文件之一签发:
а)邀请函;
б)国家名录内所指国家公民的申请书.
多次
90天
每次入境不超过30天
过境签证
18.
В13
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过境人员
一次
90天
单程5天内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申请书签发,并具有如下文件:
а)办理签证或其他进入目的地国家的通行证;
б)办理签证的通行证,本人驾照,自驾汽车管理权证件。
多次
天
单程5天内
哈国出境签证
19.
В14
长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离哈到国外定居的人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内务机关的离境赴国外定居许可签发。
20.
В15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丢失护照人员
一次
30天,不超过超过护照有效期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申请书和回程证明(另一种通行证)签发。
21.
В16
缩短在哈停留期间期限的人员
一次
3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内务机关做出的缩短在哈停留时间的审查结果签发
22.
В17
被追究行政责任,并无理由在哈继续停留人员
一次
15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行政违法案件条例和内务机关做出的无理由在哈继续停留的审查结果签发
23.
В18
无签证在哈入境或者停留的,无理由在哈继续停留人员
一次
3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如果案件无需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则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无理由在哈继续停留的审查结果签发。
24.
В19
服刑期满或者免予处罚人员,以及缓刑期满,处罚延期执行人员
一次
15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内务部刑事执行系统委员会、地方警署的通知签发。
25.
В20
因不可抗力,航班、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延误或变更,无法在签证到期之前或免签许可到期之前出境的人员。
一次
15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相关申请书和文件签发,证明因不可抗力,航班、火车或其他几交通工具延误或变更,无法在签证到期之前或免签许可到期之前离境。
26.
В21
其行为触犯或者严重触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的人员
一次
3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申请书签发,同时要求出具申请书,证明持有已在法律和特殊国家机构审前调查国家统一登记簿登记在册的通知单。
27.
В22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案件已结案的人员,以及解除出境限制的人员
一次
15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基于法令签发,法令由检察长确认并许可案件结案。
?С?类签证
在哈定居签证
28.
С1
赴哈定居的哈萨克族
多次
一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以下文件签发。
1)申请人所属民族证明文件-如果在身份证明文件中未写明民族;
2)优先列入归国人员移民名额的证明文件;
3)健康证明-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未患有年9月30日哈国卫生部颁发的第号法令中禁止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入境的疾病;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家庭团聚签证
29.
С2
长居哈国的哈国公民家庭成员,获得临时居住许可的哈裔的、原同胞的家庭成员(居住期间不超过2年),长居哈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商务移民。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基于以下文件签发:
1)邀请人申请书(格式不限);
2)邀请人的临时居住许可,哈萨克斯坦公民除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3)邀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复印件)
4)邀请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每位家庭成员每月不低于哈国预算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用的相关证明;
5)邀请人在哈国境内有住所,其面积符合人均最低居住面积标准,并符合其他哈国法律规定的标准;
6)邀请人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
7)邀请人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文件。
8)成年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多次
1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或者邀请方注册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除外)
工作签证
30.
С3
赴哈就业或已在哈就业的人员,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邀请函签发。如雇主持有招聘外籍劳工许可,或合乎哈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或符合国际协议的证明文件,或签证的签发无需劳务许可或聘请外籍劳工许可的证明文件,则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方申请书签发。
多次
3年或与许可有效期相同(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参与者-不超过5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31.
С4
根据自身在经济领域的专业优势赴哈或已在哈自行就业的人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一次性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如下文件签发:
а)申请书;
б)相关资格证书;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如下文件签发:
а)申请书;
б)相关资格证书;
в)劳动合同.
多次
3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32.
С5
商务移民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需具备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未患相关疾病的医疗证明;
3)医疗保险;
4)国家或常驻地授权机构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国家或居住地授权机构开具的未开展禁止性商务活动的证明。
签证持有者需为成年人
多次
2年(哈萨克族-3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33.
С6
季节性外国工人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
多次
1年,但不超过许可有效期
整个签证有效期
传教签证
34.
С7
赴哈从事宗教传播活动的人员,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不超过30天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
多次
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人道主义签证
35.
С8
赴哈在教育,医疗和社会救助领域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及在国际条约框架内赴哈提供人道主义救援和捐赠的人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邀请函签发。
多次
1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学习签证
36.
С9
1)赴哈接受中等、高等、职业技术,研究生教育的人员
2)在哈国接受中等、高等、职业技术、研究生教育的人员,包括学习交流和预科班的人员,及家庭成员
3)短期赴哈、免签赴哈接受教育的哈萨克族,及家庭成员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邀请函签发。(未成年人需具有经公证的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书,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哈国高校申请书为第3条所列人员签发多次签证,(需提供签证申请人所属国籍证明文件)。
多次
1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因私签证(哈萨克族)
37.
С10
哈萨克族
一次
90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申请书和所属民族证明文件签发。
多次
3年
整个签证有效期
未成年人签证
治疗签证
39.
С12
1)赴哈进行治疗,体检或咨询的人员,及陪同人员
2)在哈境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及陪同人员
一次
天
不超过90天
第1)和第3)条所指人员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外交部根据邀请函签发。
第2)和第4)条所指人员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下列文件之一签发:
一)哈国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治疗的外国病人需要长期看护的证明文件。
二)哈国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治疗的近亲属-哈国国籍或常住哈国的外国人需要长期看护的证明文件。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指令。
3)赴哈照顾生病的近亲属-哈国国籍或长期居住在哈接受住院治疗的外国人
4)在哈照顾生病的近亲属-哈国国籍或长期居住在哈接受住院治疗的外国人
备注:第3)和第4)条所指的亲属关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认定。
一次
天
不超过90天
多次
天
整个签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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