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申请签证须知

从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哈萨克斯坦签证发放及延长、缩短有效期的规定”。在研究了不同国家地区的签证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包括中国。该规定中也首次引入以下类型的签证,如“非移民的”和“移民的”。非移民类签证包括以下类型:外交,公务,投资者,商务,传教,旅游,私人和过境;移民类签证包括-永久居留,家庭团聚,教育,从事劳动工作,人道主义。新规定中划分了签证类别。外交签证的种类细分为“A1”,“A2”和“A3”;公务为“B1”,“B2”和“B3”;投资者“C1”和“C2”;商务“D1”,“D2”,“D3”,“D4”,“D5”,“D6”,“D7”和“D8”等。应该指出的是,采用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前往哈萨克斯坦旅游,因私和商务的外国人创造有利条件。单次,两次和三次旅游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允许每次在哈萨克斯坦最长停留30天。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人,可以获得有效期最长为90天的一次投资签证或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多次投资签证。申请投资签证的基础是哈负责投资问题的授权机构。外国人前往哈萨克斯坦参加会议,论坛,展览,文化,科学和其他活动的,可以获得短期商务签证“D1”。一次,二次和三次的“D1”类型签证有效期为90天,每次在哈萨克斯坦的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D2”类型的商务签证发给前往哈萨克斯坦进行短期出差,安装,维修,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参与青年、大中学校和学生交流的目的外国人。此类签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每天之内可在哈萨克斯坦停留不超过60天。“D3”类型签证是发给在哈萨克斯坦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谈判,签约,提供咨询和审计服务的外国人,有效期长达三年,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每条天之内在哈萨克境内停留不得超过60天。按照规定,根据公司企业法人的邀请函获得的商务签证,以及私人、旅游和过境签证的有效期不能延长。中国公民需在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北京)领事处申请哈萨克斯坦的签证。也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哈外交部领事机关办理签证,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辖区包括上海市,安徽,浙江,江西,江苏和福建省),哈萨克斯坦驻香港总领事馆(领事辖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哈萨克外交部驻乌鲁木齐护照和签证服务处(领事辖区包括新疆自治区)。

信息来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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