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8号丨关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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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58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检疫规定,经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磋商确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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