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及其含义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设置、法令、构成)—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追求民主发展道路的国家,“宪法”确定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发展方向,回答了“我们要走向哪里?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我们怎样才能达到目的?”的问题。
哈萨克斯坦宪法是国家政法体系的核心,是国家制度、国家主权、法治和法律秩序的法律基础,是所有立法和执法实践的根本。现在,哈萨克斯坦公民将其视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法律文件。
多年以来,《哈萨克斯坦宪法》发挥了最高效能,保障了国家和平、和谐与繁荣,国家发展蒸蒸日上,增加了哈萨克斯坦人民的福祉,增强了对青年人和国家未来目标的信任和尊重。
哈萨克斯坦国家政策旨在全面实现宪法价值。《哈萨克斯坦-战略》、《哈萨克斯坦-战略》、年-年和年-年期间法律政策的概念,及其他划时代的文件等长期规划文件都定期在国家元首的国情咨文和致辞中作了明确说明和补充,是积极开展明确目标工作的基础,充分展现了“宪法”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潜力。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批准程序
迄今为止,哈萨克斯坦曾有五部生效的宪法。
苏联时期使用的三部有:
-年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宪法;
-年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年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年1月28日,经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哈萨克独立后第一部宪法。
本国现行《基本法》是集体多年的劳动成果,其原因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在那个艰难的时期能够团结周围数百万的哈萨克斯坦人,并为制定该法草案发挥了思想发动机的作用。
在制定《基本法》草案时,我国总统亲自研究了世界上不同国家的20多部宪法。有超过万的哈萨克斯坦人参与了该草案的讨论。
根据年5月22日国家元首第号决议,为了对新“宪法”草案进行独立的审查,成立共和国总统领导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9名哈萨克斯坦法律专家和3名外国专家组成。
在年6月30日举行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我国总统发表了《认识过去,并进一步实行社会民主改革》的报告,并首次提出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宪法草案。大会批准了他的提议,并号召哈萨克斯坦人民对该草案进行投票。
年6月30日,公开发表了《基本法》草案,并供全民讨论。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就进行了约3.3万场集体讨论,并收到了约3万份提案和建议。虽然保留了该草案的整体思想架构和基本内容,但多于一半即对55项条文进行了次修改和补充。
根据年7月28日共和国总统法令,“宪法”草案于8月30日进行了共和国全民公投。
当日,有名共和国公民(90.58%的都来自投票登记单上的公民)参与了公投。其中有人表示支持新“宪法”,占投票总人数的89.14%,反对票-张,占9.9%,有张选票宣布无效。
最后,于年8月30日经共和国公投通过了现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年的《宪法》给予了我们什么
随着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哈萨克国家制度的建立也完成了其法律程序,并且开始了计划性的全面改革,对于其今日取得的成果影响巨大。
《宪法》使我们能够解决国家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保障了哈萨克斯坦,特别是在法律框架下,成为国际关系中新的主体。在这个困难时期,国家成功避免了在其它国家发生的武装或是其它形式的集体碰撞和冲突。《宪法》条文中先进的法律原则保障了国家顺利地过渡到独立的发展道路上来。
《宪法》的第一章第一条确立了哈萨克斯坦的新品质,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力和自由。
这意味着国家没有比关心人、关心人民的福祉更重要的任务了。人的权力和自由决定了法律和其他法规法令的内容和使用,是法律制定和通过的标尺。将具体的这种权利和自由上升至宪法级别,并在《宪法》中关于保障国家对其负有特殊责任加以说明,确保了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共和国宪法》巩固了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形态和政治多元化,所有个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及其它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共和国总统在国家独立之初就提出了“先经济,后政治”的发展纲要,也是基于为全体人民谋福利而发展经济的宪法原则(《基本法》第一章第二条),为国家发展形成以社会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注入了强劲动力。《共和国宪法》中规定承认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并对其实施平等对待和保护,保护企业活动自由,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是建立和发挥自由市场和商业发展功能的重要保障。
《宪法》确立了总统制形式,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根据《宪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并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公职人员。总统是人民和国家政权的统一、宪法的不可动摇性、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象征和保证。共和国总统保障国家所有政权机构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并使政权机构对人民负责。
《基本法》的第二章规定,共和国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国家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
《宪法》解决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使国家能够参与国际组织活动,成为一体化进程的倡导者,并实行多元化的外交政策。《宪法》第八条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尊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意味着在制定国内法规的时候会考虑并向国际法律规范靠拢。根据《基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和国宪法》在共和国境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果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或其中某些条款与《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则不得执行该国际条约。
今天,两院制议会正在成功地运行着,政府行政权力部门也在有效地发挥着其职能,独立的司法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检察院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机构之一。
人权代表、儿童权利代表、律师、公证处和其他机构的活动旨在保护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国家安全机构保障国家主权独立,并为其提供保护。
宪法改革
年、年、年、年和年共计五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和增补。
因此,年10月7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I号《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补充和修改》修正了宪法的19项条款(第33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8条,第49-51条,第52条,第56条,第57条,第66条,第68条,第75条,第82条,第87条,第91条,第94条,第95条)。
马日利斯议会增加了10位代表,按代表机构比例制进行替代置换。鉴于总统特权和附加的监督代表权,以及立法者有可能提出与国家元首不一致的宪法修正案,因此使议会的地位有所加强。宪法以确定共和国总统的程序补充了阿奇莫夫(除了州、具有共和国意义的城市和首都之外)选举制(或者任命)条款。成立了刑事程序陪审团机构,肯定了其它增补内容。
年5月2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III《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补充和修改》修正了宪法的40项条款(第2条,第5条,第9条,第15条,第16条,第34条,第41-44条,第46条,第47条,第50-59条,第61-64条,第67条,第68条,第70-72条,第74条,第75条,第81条,第82条,第84条,第86条,第87条,第89条,第91条),对《基本法》的第94-1条款也进行了补充。
该宪法改革的基本实质性观点:加强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积极发挥社会联合会和政党的作用,通过实践和实现其作用来引导和创建现代公民社会,整合政党纳入国家机制,并将其转变为展现人民意志的主要工具,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政权(根据选举制度按比例选举出98位代表);通过丰富整个议会的立法和代表职能来巩固议会制,更新议会马日利斯和上议院的地位;赋予马日利斯的职员和活动具有宣传政党规划的功能,完善行使议会权限代表和组织形式的地位;将总统任命的参议员人数增至15人;在立法权力机构-议会(首先是马日利斯)和行政权力机构-政府,即落实党政纲领的国家工具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相互协作的关系机制;提高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宪法地位,选举九名议员;对总统-议会–政府三项权力资源进行相关的重新分配;地方自治制度原则的新特征及其它方面。
年2月2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IV条《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补充和修改》的第41条补充了3-1,成立了国家元首提前选举机构。
正如宪法委员会多次强调的那样,由最高权力明确确定的宪法法律政策与价值导向的宪法法律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促进了《基本法》的有效落实,提高了执行和使用该法律条款和规范的质量,增强了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
年宪法改革成为了“哈萨克斯坦-战略”中社会和国家所要经历的全面改革的必然新阶段,该战略已被列入世界前三十个最发达国家。它使纳扎尔巴耶夫的五项制度改革得以实施,它为哈萨克斯坦的第三阶段实现现代化质量增长提供了政治和法律前提,并保障了哈萨克斯坦在全球竞争力中的坚实地位。
年3月10日《哈萨克斯坦法》对宪法中25项条款进行了修正。(第2条,第4条,第10条,第39条,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第49条,第53条,第55条,第57条,第61条,第64条,第66条,第67条,第70条,第72-74条,第79条,第81条,第83条,第86条,第87条,第91条).
一系列增补条款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在全国范围内无条件地执行,完善国家管理,加强对人和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确保公民履行宪法义务。
鉴于国家权力统一和分离的原则,对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进行重新分配,加强议会和政府的独立性和责任性作用,通过法律确认国家元首的宪法地位,并实现总统制管理的民主现代化。预先对司法体系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基础进行修正。
为了提高现行宪法效力,年3月10日加强了对宪法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宪法委员会的责任性。
扩大了对宪法价值的特殊保护范围:“根据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任总统、民族领袖所制定的国家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体制和治国原则以及总统的民族领袖称号将永恒不变。”(宪法第91条第2款)
对该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宪法价值和共和国治国原则作为新内容进行了填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倡议下进行的宪法改革符合本国历史演变逻辑,并在不改变总统制条件下,确保其进一步发展民主。
我国的外国合作伙伴也对该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表达了高度赞赏。欧洲民主委员会根据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法律在其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结论,并强调了哈萨克斯坦对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对宪法作出最新一次修改是在年3月23日,提议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都阿斯塔纳更名为努尔苏丹。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西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的要求,宪法委员会研究了该提议。宪法委员会在年3月20日的会议记录中确认,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做出的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都阿斯塔纳更名为努尔苏丹的修正案与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对哈萨克斯坦人民作出的永恒不忘的贡献及其发挥的历史作用有关,不触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任总统、民族领袖制定的国家独立、共和国领土完整、体制和共和国治国原则,也不违反《基本法》的要求(第91条第3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
年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成立了一个新部门-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宪法在共和国全境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该部门不归属司法系统,是一个自主独立的国家机构。宪法委员会于年2月组建完成。
宪法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委员会主席和两名成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还有两名成员分别由议会的参议院和马日利斯任命,任期为六年。每三年更换委员会的一半成员。除此之外,根据规定,共和国的前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终身议员。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任总统、民族领袖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自年3月20日起就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终身议员。
《宪法》第72条赋予的宪法委员会的权力旨在实现其主要使命。
考虑到根据宪法由议会通过的但在总统签署之前的法律和批准之前的共和国国际条约,宪法委员会确保立法符合《共和国宪法》。应法院要求审查现行法律和其它法律法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宪法委员会应去除那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国家法规规范。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法规给予官方解释、说明并告知宪法原则、规范和条款中潜在的、不明确的和隐含的含义。
《宪法》法规的官方解释
宪法委员会开展工作多年,已经审议了多份关于《宪法》法规的官方解释申请,并通过了80多项规范性决议。在对《宪法》法规进行官方解释的决议中,宪法委员会审查了落实和保护人和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问题、共和国总统地位和职权的选举制度的问题,议会权限、组织活动,及其代表地位的问题、立法程序的问题、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权力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问题,政府、法院和其它国家机构等的权限和进行的活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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