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民族政策的变迁

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第2期

(张友国: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何俊武: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

  摘要: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作为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其独立前的民族政策属于原苏联民族政策的一部分。而原苏联民族政策的焦点主要是民族自决、国家结构形式与俄罗斯化问题。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吸取原苏联民族政策的一些经验教训,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积极推行强化哈萨克族主体性的政策,倡导文化多元化、努力淡化民族意识。哈萨克斯坦的民族政策总体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哈萨克斯坦稳定、和谐与发展。其民族政策中的强化哈萨克语政策、强化主体民族历史传统的政策、国家统一前提下的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强化公民意识的政策、塑造统一哈萨克斯坦文化的政策等值得深思。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民族政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06

  作者简介:张友国(-),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何俊武(-),男,淮海工学院法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

  冷战结束后,由于民族冲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加剧,以间歇性暴力冲突为特点的民族冲突持续不断。因此,多民族国家如何妥善制定并实施民族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哈萨克斯坦作为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也同样面临着这一难题。哈萨克斯坦由个民族组成。哈萨克人是主体民族。截止到年1月止,哈萨克斯坦全国人口为.93万,其中哈萨克族.3万,占全国人口的58.6%;俄罗斯人为.9万,占全国人口的26.1%;其他民族人口占15.3%,其中:乌克兰人44.88万、乌兹别克人42.89万、维吾尔人22.98万、鞑靼人22.96万、日耳曼人22.27万、朝鲜人10.17万。[1]透视哈萨克斯坦的民族政策,探讨经验与不足,以期得出一些具有普遍价值的结论,成为研究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利弊得失的一个重要途径,正如社会学家涉谷保和关键(TamotsuShibutaniandKianKwan)所指出的:“揭示人类经验的模式,虽然它们是无穷变化的,但是它们总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不断重复自己”。[2]

一、哈萨克斯坦独立前的民族政策

  独立前的哈萨克斯坦是原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因此,独立前哈萨克斯坦的民族政策实际上就是原苏联的民族政策,本质上属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的范畴。原苏联的民族政策应该说是以列宁为首的马克思主义者将原苏联特殊国情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考察原苏联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可以   第一,关于民族自决问题。关于民族自决问题,列宁和斯大林认为:“如果不承认这种自决权,不放弃沙皇俄国对被压迫民族的特权,就不能消除原来受沙俄压迫的各民族的不信任心理,不能消除俄罗斯人与非俄罗斯民族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极深的民族隔阂,不能满足被压迫民族对于争取民族解放的渴望。民族主义团结了一切革命力量,促进了布尔什维克阶级的联合,是对资产阶级利用民族问题破坏革命的沉重打击,只有民族自决才能增进相互间的信任。”[3]-年11月15日,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宣布苏维埃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是:1.俄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和独立自主;2.俄罗斯各族人民享有自由自决乃至分离并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3.废除任何民族的和民族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4.居住在俄罗斯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与民族集团的自由发展。12月3日发布《告俄罗斯和东方全体穆斯林劳动人民书》:“今后,你们的信仰和习惯,你们的民族机关和文化机关都被宣布为自由的和不可侵犯的,自由地、无阻碍地安排自己的民族生活吧”。[4]依据列宁的论述,民族自决权有着不同的语境意义:在殖民语境中,被压迫民族拥有政治自决于压迫民族的权利;在剥削已经消灭的语境中,少数民族可以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包括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民主权利和平等权利。

  不过,列宁认为实现民族自决权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维护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在平等和民主基础上促进各民族联合。因为“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融合起来,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教导给工人阶级的民族问题纲领,全世界和俄国经验教导给工人阶级的民族问题纲领”[5]。

  布尔什维克通过为少数民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实体将理论付诸实践。民族区域制度得到官方的确认,并一直持续到斯大林时代。这种自治体系通过严密的层级政权体系将每一个苏维埃公民完全融入其中。20世纪30年代后期,由于形势的变化,民族自治乡和民族自治村镇被取消。

  苏联民族政策的核心是支持少数民族。然而苏联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却突然戏剧般解体。“今天反思前苏联的民族理论政策,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布尔什维克对民族自决和民族主义运动所持有的一种‘两分法’的理论观点,即在反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革命斗争中,‘民族自决’是革命的武器,具有进步性;而在当民族主义成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时,‘民族自决’具有反动性,是一种倒退。其检验标准在于国际上的民族主义运动促进还是阻碍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3]

  第二,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对于原苏联来说,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就是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的问题。

  关于未来俄国革命胜利后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列宁最初反对实行联邦制,倾向于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民主共和国。年12月,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强调说:经济联系密切和集中制的大国对无产阶级广泛反对资产阶级斗争是很有利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己的发展总是要求有一个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总是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在各个不同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也决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中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6]。直到年俄国十月革命前夕,列宁仍然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然而,由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国内外形势,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已不可能,而且一旦出现政策失误,就会导致各苏维埃共和国各自为政,甚至会出现各民族分裂的局面。列宁转而积极倡导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联邦制国家。

  列宁认为各苏维埃共和国应该在完全民族平等的原则指导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联合成为新的联邦制国家。但列宁始终坚持联邦制仅仅是将来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民主国家的过渡形式,是解决当时复杂民族矛盾和问题、联合各个分散和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的一种策略原则。事实证明,这一策略原则忽略了民族心理,犯了短视性的错误。其实际后果是为后来的国家解体既提供了民族仇恨的情感资源,也提供了法律上的宪法资源,产生形式上的宪政主义与事实上的工具主义的矛盾。

  第三,关于俄罗斯化问题。斯大林对整个国家推行强制俄罗斯化的同化政策。斯大林认为俄罗斯人是“加入苏联所有民族中的最突出的民族”。赫鲁晓夫则在苏共22大的报告中夸耀俄罗斯的功绩:“过去落后的民族在比较发达的民族,首先是伟大的俄罗斯民族的援助下,不经过资本主义道路而提高到先进民族的水平。”[3]尽管在法律上,“俄罗斯化”并不是苏联民族政策的出发点,苏联的政策起初是注意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报刊、学校、剧院、文娱事业以及一般文化教育机关”,“广泛地建立和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普通教育性质和职业技术性质的训练网和学校网”,以便迅速培养本地的民族干部和熟练工人。但在其后斯大林及其继任者的统治下,苏联一面在宪法中承认民族自决权,一面强力推行俄罗斯化的沙文主义,在语言上强制推行俄语或俄语化、在移民上推行俄罗斯主体化。哈萨克斯坦也深受这种民族政策的影响。哈萨克斯坦文字年改成拉丁字母,年又改成吉里尔字母。短短几十年间,两次更改文字,对哈萨克斯坦的教育和文化事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第二次更换文字,完全是由于向俄罗斯靠拢的需要。哈萨克语使用明显萎缩。这种俄罗斯化政策将哈萨克斯坦的非俄罗斯民族逐步边缘化,民族矛盾日益积累,当演进到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时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执政者趁机大力宣扬和推行哈萨克民族主义,直到年底共和国独立。

二、哈萨克斯坦独立后的民族政策

  独立后的哈萨克斯坦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在对原苏联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与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自己的民族政策并寻求社会稳定和积极的一体化政策。

  第一,强化哈萨克族主体性

  哈萨克斯坦独立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要体现其为哈萨克人的国家,强化以前模糊不清的文化身份,通过文化“再传统化”与“现代化”,为民族的发展寻找合法性依据。这涉及到民族文化和语言的复兴。“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建构不但通过语言政治和历史解释,而且还诉诸法律领域实现”。[7]

  为了强化哈萨克族的主体性,哈萨克斯坦首先加强哈萨克族语言文字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些国家,语言文字问题既是文化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纳扎尔巴耶夫认为:“在国内率先大规模地恢复和发展国语是历史赋予哈萨克民族文化的神圣使命。”[8]因此,哈萨克斯坦在国内制定积极推行国语——哈萨克语的政策与措施。为树立哈萨克人主体民族地位,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文教育构想》、《形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历史意识的构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文化教育构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政策构想》等,不但在哈萨克族公民中,而且在非哈萨克族公民中也大力推广和提倡学习哈萨克语。而且,国家元首总统候选人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必须通晓国语。哈萨克斯坦宪法第7条规定,哈萨克语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语。宪法第41条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出生的公民,不小于35岁和不大于65岁、熟练掌握国语并在哈萨克斯坦居住15年以上的共和国公民,方可成为总统候选人。[9]-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外来民族,尤其是俄罗斯族排除在最高权力架构之外。

  其次,以主体民族为中心重写国家历史,大力弘扬主体民族历史英雄人物和文化遗产,树立主体民族意识。为此,哈萨克斯坦出版发行少年儿童丛书《我的祖国哈萨克斯坦》、三卷本《哈萨克文化百科全书》、九卷解释辞典《哈萨克人》、丛书《哈萨克历史与长篇小说、中篇小说及文献》等。国家科学部和科学院举办关于民族历史的大型研讨会,创办《祖国历史》等刊物。年12月、年8月和年8月,哈萨克斯坦举行纪念民族精英吐拉尔·热斯库洛夫、苏丹别克·霍加诺夫、赛侃·赛夫林等人诞辰周年活动,纪念诗人阿拜诞辰周年活动,纪念民间诗人和歌手江布尔诞辰周年活动,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参与这些活动并发表讲话,高度颂扬他们是哈萨克的民族英雄和伟大诗人。此外,哈萨克斯坦还举办了历史古城突厥斯坦建城0周年、哈萨克汗国建立周年以及其他一些历史名人的纪念活动。哈萨克复兴哈萨克民族文化的表现还有:将许多城市、农村、街道的名称更改为哈语名称,将哈萨克人的传统节日“纳乌鲁孜节”定为全民节日并放假三天等。[10]-

  第二,否定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倡导文化多元化

  原苏联实行联邦制的失败教训使独立后的哈萨克斯坦从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出发,断然否定联邦制,明确规定实行单一制。年4月22日,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谈到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时明确说:“我们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是不可分割的、领土完整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决定我们的国家不实行联邦制,并在不久前颁布的举行全民公决的命令中重申哈萨克斯坦的地位、国界、行政区域划分等问题不列入全民公决的范围。任何时候,我们绝不允许哈萨克斯坦的分裂”[8]29。

  与此同时,由于“多元社会产生多元的身份认同”[11],哈萨克斯坦在保障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倡导文化多元化,实行民族文化自治,允许各民族建立文化中心,以保护和实现每个民族发展民族文化的要求和愿望。目前哈全国已经建立多个民族文化中心,以保护各个大小民族语言文化的自由发展,保持各民族风俗传统和民族特征,保护各民族的文化权利,并建立了民族文化基金会,为民族文化中心活动提供物质基础。

  哈萨克斯坦建立民族文化中心,实际上是在否定民族自决权之后,在过去苏联批判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基础上,吸取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的经验,实行文化多元化,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

  第三,强化“人权和公民权”,淡化民族意识

  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在对苏联原有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目标导向,将“民族平等”转换成“公民平等”或“人的平等”,宣布“人、人的生命每个公民都有权决定和是否说出自己的民族属性、党派和宗教信仰”。[9]各民族公民均享有“平等的人权和公民权”。

  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谈到民族关系和谐问题时说:“塑造新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已经成为关系到我们国家基础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政治问题之一。我们正在向政治统一、公民团结的方向努力。

  而且哈萨克斯坦民族不是以什么新的民族联合体的,而必须以多民族公民联合体的形式出现”[8]。

  纳扎尔巴耶夫认为,在公民的基础上而不是在民族的基础上形成文化认同的原则,应该成为哈萨克斯坦国家建设的基础。这是摆脱前苏联民族理论束缚的一个具体表现。

  纳扎尔巴耶夫总统还认为社会稳定和民族关系和谐是建立民主和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民族关系和谐是国家今后一项长远任务。强调公民和睦和民族和谐,反对极端民族主义,禁止按民族特征建立政党和活动。在哈萨克斯坦民族政策机构中,年3月成立哈萨克斯坦各民族大会,宣布年为“民族和谐年”并成立“民族和睦和团结大会”。哈萨克斯坦各政党和民族文化中心领导人还共同签署了旨在维护各民族团结与和谐的《全民公约》。

三、关于哈萨克斯坦民族政策变迁的思考

  “哈萨克斯坦根据国际上流行的民族理论和做法以及本国国情制定的民族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上保证了本国民族关系的和谐和国内政局的稳定,同时也没有因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引起与邻国的重大摩擦。因此,可以说哈萨克斯坦民族政策基本上是可行的,总体上讲可以予以肯定。”[10]但一些做法值得深思。

  1.关于哈萨克语国语化政策。所谓国语,据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国语(nationlanguage)是一个统一国家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范围内起到一体化和团结作用的语言,它是国家的象征之一。[1]

  如前所述,哈萨克斯坦强化哈萨克族主体性的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其语言政策——哈萨克语国语化。关于语言,许多学者有着自己独特的看法。许多“语言维护者强调拥有在公共背景下使用自己语言的价值。”[12]赫德认为语言是“民族文化遗产中最特殊的因素”。语言唤醒民族个体的存在意识,并使这种意识得以持续,同时“藉此把自己与其他的群体区隔开来”。[13]KarlDeutsch认为语言是“民族意识的主要建材”之一,居于沟通系统的核心,是产生“一个民族”重要的“互补”来源。[13]“每个人如何看这个世界,语言都居于关键;但是,语言既形塑所见,也被所见形塑。在个人形成基本群体认同上,语言是不可或缺的要项[13]。”

  具体而言,语言是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交流、沟通、积累经验的工具。“现实世界”有极大部份是无意识地建立在群体的语言习惯上。语言对有些民族而言,是民族文化的载体。“语言既是一种象征又是实际的问题,在许多地方建国的过程中,如何控制语言的分歧,选择何种语言当国语,推广国内原有的一种或两种,还是干脆制造一种新的语言?这是建国主义者亟待回答的问题[13]。”语言政策作为社会变革的工具,不仅能解决语言问题,而且能解决与其相关的政治、社会与经济问题。

  由是观之,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语国语化政策属于一个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民族将其自身语言强化的习惯性政策。但问题的关键是:语言的推行是自然生成的过程,不能强制推行。在强化本民族语言的过程中,如果这一政策矫枉过正,伤害了其他非哈萨克族的语言及附着于其上的诸项利益,从而最终有损于社会和谐与国家统一,那么,这一语言政策就值得商榷。所幸的是,哈萨克斯坦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对其最初的极端化语言政策做出了调整。

  2.关于诠释哈萨克族历史的政策。独立后的哈萨克斯坦为了彰显哈萨克族的主体性,有意重新诠释哈萨克族的历史,以作为主体哈萨克的象征。但是这种做法的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不利于非哈萨克族对哈萨克斯坦国家认同意识的建构,值得深思。

  “在族群与民族认同的建构当中,诠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个叙述如何可以被人们接受为真正发生过的事情,而其它也具有合理性的叙述却被拒斥。对于往事的诠释,可以从人们讲述往事与书写往事的方式中发现,也可以从建构于历史重要事件的公开仪式与神话中发现。仪式与神话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它们传达并强化了历史的意义与象征隐喻:也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政治动员潜力,可能会被政治人物所运用。”[14]98

  而且,“世界上那些一向被人统治、使唤、压迫的民族,拿回了自己的政权之后,尽管能力有限,却都不遗余力地要恢复民族的自尊,要回到过去,去找回、振兴昔日的光荣。”[13]哈萨克斯坦即是如此。哈萨克斯坦独立以后就着手进行人文寻根,重新研究和评价本国的历史,其目的是通过弘扬主体民族的历史文化,以达到民族国家的认同。

  在历史文化寻根的过程中,国家往往有意诠释历史。历史研究本来属于学术范畴的活动,但历史的特殊功能于民族自豪感和民族的认同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历史不但被有意诠释,而且经常以特定的政治仪式被展现出来,因为“政治仪式是重要的控制工具,政治仪式是获取权力与维持权力的中心机制。在模糊、不确定的情境下,政治仪式能够提供意义:而且政治仪式对于认同建构与维持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政治变动的时刻更是如此。”[14]80-81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历史通常像个标签库,民族主义者本能地从中挑选他们需要的标签……曲解历史,是创建一个民族的必要因素。”[15]

  3.关于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如前文所述,为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哈萨克斯坦信奉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实行文化多元化政策。这一政策基本上是可行的,值得借鉴。但是需要谨慎对待文化自治可能导致的离散化问题。因为文化自治政策的核心是文化。“文化是一个架构,人们可以用这个架构来组织世界,为自己与他人定位、理解他人的行动、诠释他人的动机,作为利益分析的基础、连结集体认同与政治行动,以及动员人们执行某些特定的行动”[14]55。同时,“任何一个民族或部落都有它自己的逻辑、理想、世界观和道德观,不应该用自己的一套标准去衡量其他民族的文化。每一个民族都有他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观,民族文化没有高低优劣之分。”[16]每一个民族都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整体的和谐依赖于各部分的和谐。各部分的和谐共存必然需要尊重差异。因此,“国家(政府)基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文化归属或特质,给予少数族群所有成员以同样的权利保护制度,保护他们在族群、文化、宗教或语言上的特性,而不考虑他们具体的居住地域,这种自治也被称为个人或文化自治”[3]。但是,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平等共存,不能以社会的零散化为代价,多融于一才是多民族国家的终极目标。如何达到这一终极目标?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需要恰当地寻找一个折衷点。因为异质政治文化和思想传统的融合,其内在的张力是必然的。“民主政治需要包含整合歧见的、共同的与核心的政治文化”[17]37。哈萨克斯坦意识到这一潜在的离散化威胁,认为未来的文化不应该是各种民族文化的机械的拼凑,如果在全国文化的背景下任其孤立发展,最终只有增加分歧和扩大各民族集团之间的文化距离,导致每个民族的特点和差异单方面发展,而不会产生这个新的共同体文化。这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平行存在着哈萨克民族文化和其他民族文化的残片的混合体,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在整体上将发生相当程度的“边远化”。二是在民族文化体系进行对话的基础上实现文化的融合,产生哈萨克斯坦文化。[18]因此,哈萨克斯坦的民族政策可以独立十年为界限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强调民族问题的解决,第二阶段则重视建立统一哈萨克斯坦文化,其实质就是以哈萨克斯坦文化为核心,吸纳突厥文化、伊斯兰文化、俄罗斯文化的精华,将四种文化相互补充而形成“合成文化”。

  4.关于强化公民意识的政策。人类文化的多样性直接影响到人类社会成员的认同与归属。“认同一词……既包括自我内在不变的一致性,也包括某种不变的、他人共有的重要特征”[17]47。在发展中国家,出现认同危机的主要原因可能有:“第一,人民对部落、阶级、种族等地方共同体的认同胜过对国家整体的认同。第二,在政治价值上,传统与现代、民族性与世界性发生冲突,人民在诸多选择面前感到困惑,甚至会出现无根的感觉。”[19]哈萨克斯坦由于其固有的部族(“部族是具有亲族关系基础的非正式的认同组织。”[20])与地域意识,其认同危机属于第一种。因此,鉴于多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现实,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建设国家成为哈萨克斯坦、乃至所有多民族国家的共识。现代国家的社会整合,是通过塑造公民身份认同完成的。公民身份的塑造离不开宪政的支持,因为“就理论而言,体制所提供的设计,基本上是一个包容的社会与政治架构,容许不同的种族与文化按照各自的禀赋与活力存续发展,而社会所有的原则融入同一个政治与社会体制,全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与共同的归属和自尊”[14]。宪政的目的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文化整合,特别是“在一些历史悠久但没有民主传统的社会里,宪法成为实现国内稳定与和平、国家统一以及最终确立政治合法性的法律结构和程序。其最急切的目标在于用法律和政治程序处理怨愤不平以替代过去的暴力对抗”[21]6。而且“希望找到一套规则,以使人们能够共同生活并自主决定自己生活的终极目的,同时又尊重国家的优先权”[21]13。因此,国家需要“刺激民族主义情感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将少数民族融入社区,促进少数民族的“公民化”。对于国家来说,理想状态是既能保持多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对普遍价值观的共享,同时又能保护不同民族在文化上的多样性,在“多元一体”式的格局当中促进少数民族对公民身份的认同。[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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